进口许可证(代码:1)
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重点旧机电产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
办证机构:
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具体来说,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出证机构是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证机构包括:在京中央管理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其他企业向地方商务部门申请。
办理平台:
http://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
办理流程:
1、企业应先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http://www.licence.org.cn/article/wspx/dzys/201812/8207.html)
2、申请时,登录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进入电子申领系统(进口许可证申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http://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
3、及时查看《进口许可证申领表》状态,经过商务部的初审、复审通过后,申领者可在企业端打印《进口许可证申领表》并加盖公章。
4、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进口许可证。
5、根据〔2000〕外经贸配管发第539号,进口许可证已经实现联网核查,海关可以凭电子许可证信息验核,可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
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
消耗臭氧层物质
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相关申请表下载”处下载
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原件
商务部产业司《机电产品进口证件领取凭证》原件
进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已申请的许可证需要更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未列明项目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递交以下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进口 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许可证原件。网上申请时还需将如 “08AAX00000换证”字样录在备注栏。凡更改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已列明项目的,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