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公告〔2018〕7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现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以本公告附件为准,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关税。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执行。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8年8月8日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