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2号
关于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
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公告如下:
一、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机构名单(续延)为:
(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CHINA INSPECTION COMPANY LIMITED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 CCIC EUROPE B.V.
(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 CCIC·JAPAN Co., Limited
(四)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 CCIC NORTH AMERICA INC.
二、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人员名单为:
(一)CCIC欧洲公司:
三、经批准的境外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事指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四、批准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满要求续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