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查验指令由海关风险防控中心风险分析、情报线索、货物信息等风险点转换为风险参数,然后在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业务系统下达布控指令,对报关单货物实施查验
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查验率、查获率、机检查验、 开箱查验、 彻底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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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实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需实施海关封志管理的海关监管运输工具、货物应严格施封、验封、拆封管理。在查验工作中,实施海关封志施。验、拆封作业时,应由查验人员负责操作,同时应在海关封志使用台帐上逐条登记,详细记录海关封志使用情况。不得将海关封志交由工作对象或运输工具负责人、驾驶员自行施封。
当班关员负责本班次工作期间的海关封志保管职责。未使用完毕的剩余海关封志,应与接班关员做好清点交接工作或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海关保险柜或其他装置内。封志必须使用在海关监管作业中,严禁超出范围使用。
第八条查验应由查验部门实施,其它部门需要查看货物的,应联系查验部门进行。
海关其他部门或作业岗位根据履行职责要求需对货物实施验估,如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由查验部门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协助其实施。
第九条查验工作现场应当严格执行处级领导现场巡视和科长带班作业的有关规定。
经授权的主任科员以上职务关员可代行带班科长的相关职责。
第十条海关查验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选择查验
第十一条各现场海关应当设选择查验岗位,负责选择查验工作,确定查验重点,下达查验指令,办理放行手续,并负责本业务现场的查验风险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及查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方可以办理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
布控到查验放行环节的情报式、预定式、即决式布控信息,在办理查验、放行手续前,除经授权井按规定程序审批外,任何人不得查阅、修改、撤销。
第十三条选择查验岗位关员根据查验布控指令要求下达查验指令;井可对选择查验系统提示的高风险报关单、提(运)单,自主进行风险分析,参考本业务现场的指导查验率,确定查验重点,布控下达查验指令。
对一票报关单有多条布控指令的,应综合备布控指令内容,下达查验指令。如不能同时满足所有布控要求的,应对职能部门、缉私部门提出的布控要求及备类特殊布控要求优先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对干针对舱单下达的布控指令,选择查验关员应联系布控关员,根据其要求针对报关单下达查验指令,对情报式布控要求不查验直接放行的(控制下交付)或查验处置完毕的报关单,由相关处理部门联系布控部门对布控指令进行解控。
第十五条各部门下达布控指令有误、不清晰、过于笼统或现场难以操作的,经负责选查的带班科长批准,选择查验关员可以与布控关员协商后,由布控关员进行修改或撤销。
第十六条对无查验布控的且经选择查验岗位关员审核为低风险的货物,可由选择查验岗位或放行岗位关员直接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七条下达查验指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确定查验要求。根据报关单、舱单及相关信息确定查验重点,确定具体查验要求。
(二确定查验方式。查验方式分为机检查验和人工查验。
配备机检设备的海关对适于机检查验的货物,除布控指令有特殊要求外,应当优先采用机检方式,实行非侵入式查验。
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若选择开箱查验,还应当在彻底查验、抽查中选定一种。
(三确定查验具体集装箱号。对集装箱装载货物,查验指令应当人工确定或由计算机系统随机选择需查验的集装箱号。
(四)对选定的集装箱/箱式货车,应确定需查验的具体区域。
(五)确定需查验的具体商品项,可以针对该商品项提出特殊查验要求。
(六)其他特殊查验要求、复核要求或提示信息。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应当实施彻底查验:
(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走私、违规嫌疑,不彻底查验货物无法核实的;
(二)已被初步证实有走私违规情事,需进一步查验予以明确的;
(三)海关认为有必要实施彻底查验的其他情形。
经抽查发现单货不符,经带班科长批准并修改查验指令后,可以改为彻底查验。
第十九条对需查验的货物,现场海关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实施查验前,以签发《海关查验通知书》等形式,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做好查验准备。
第三章实施查验
第二十条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主管查验工作的处级以上领导(含处级)或其授权人员批准,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应当按规定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海关监管区外监管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查验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查验人员共同实施,其中有查验经验能独立带队查验的关员不得少于1名。
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二十二条使用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实施机检,应当遵守《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查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机检图像分析发现异常或机检后仍无法满足查验指令要求的,图像分析关员应当在填写机检查验记录后,在机检图像中注明异常区域井描述异常情况后,转人工查验。
第二十四条备关可以根据本关实际决定是否启用掏箱作业管理功能。启用掏箱作业管理功能的,掏箱作业现场监管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作业完成后填写掏箱作业单》,并录入掏箱结果。
第二十五条现场海关应使用查验自动派单系统随机指派实施查验的人员。采用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实施机检查验的,无需自动派单指定查验人员。
第二十六条因现场人员调配等原因无法执行自动派单结果时,可以由带班科长对自动派单结果进行人工干预。
人工干预自动派单结果应当在计算机系统录入具体原因备查。
第二十七条当天未能实施查验的已派报关单,应当取消派单,下一个工作日(班组)重新派单。
第二十八条查验前应当打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供实施查验关员现场记录查验情况及查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查验指令有误、不清晰、过于笼统或现场难以执行的,经带班科长批准,现场查验人员可以与选择查验关员协商后,由选择查验关员修改或终止查验指令。
第三十条实施人工查验前,查验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陪同查验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货主身份或代理身份。
(二)通过审核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或其电于数据、询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等方式,全面了解所查验货物的基本情况,初步确定现场查验应当采取的方法和步骤。
(三)货物的自然属性对查验有特殊要求,可能导致查验时造成损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事先应向海关提供书面声明,查验人员收到书面声明后应向科长请示,由科长核定查验方式。
(四)备齐查验所需的相关单证、查验工具、取样容器、海关封志、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
(五)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海关应对进出境监管车辆进行检查,查验人员应重点核查其装置结构是否有暗格、夹层,是否经过改装,车头、箱体、车门等部位的实际状态是否符合海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货物进行查验前,应对装载该货物的集装箱。箱式货柜车箱体进行检查,查验人员应重点核查箱体是否经改装,箱号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被非法开拆的痕迹,对已施封的还应核查封志是否完整。
第三十三条实施查验时,对有施封装置的进出口货物,查验人员应负责检查封志是否完整,井核对封志号,核对情况须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什如实记录,查验启用掏箱作业的,应同时在掏箱作业单上记录。如核对封志发现异常,查验人员应及时上报带班科长,经批准后方可以继续作业。
第三十四条对单证资料齐全、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能够开始实施查验操作井当场确定查验结果的,应当在查验开始后4个小时内完成查验操作。特殊情况下,报带班科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查验时间。
第三十五条遇下列情况时,查验人员应当中止查验作业,井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待请示带班科长同意后,方可以重新开始作业。有关中止情况应当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如实记录,查验启用掏箱作业的,应同时在掏箱作业郸上记录。
(一)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拒绝履行其应尽义务。
(二)查验地点不具备实施掏箱、查验作业条件或货物无法按掏箱作业单要求实施掏箱作业。
(三)查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适合海关继续查验,如放射性超标的放射源、存在严重污染的污染源等。
(四)在查验过程中遇外力阻止,查验人员无法正常行使职权。
(五)查验方式不能满足查验要求,或无法实施查验作业。
(六)需中止查验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查验人员在实施查验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查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查验指令要求的查验方式、查验要求、查验比例(数量)对具体商品项进行核查。
(二)在查验过程中(包括掏箱作业时),查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正在作业的现场。确需离开的,需经带班科长批准,井采取加封等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在查验现场办理交接手续,由接替的关员继续实施作业,直至作业完毕。
(三)查验人员对查验结果意见不一致的,由查验带班科长进行复核井做出最终处理。
第三十七条查验关员在查验完毕后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并经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如实录入计算机系统。
《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中注明情况,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
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第三十八条配备了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的现场,对于人工查验无法满足查验指令要求或人工查验发现异常需机检确认的,应当在填写人工查验记录后,转机检查验。
第三十九条查验人员完成查验后,带班科长应对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以下内容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并签名确认:
(一)《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清晰。
(二)查验过程描写是否清楚准确。
(三)查验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本规程和查验指令要求。
(四)查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第四十条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经复核后,查验人员应对相应的报关单做如下处理:
(一)对查验记录内容清楚准确,查验程序和内容符合本规程和查验指令要求,查验结果正常的,转选择查验岗位办理放行手续,或根据直属海关授权,直接办理放行手续。
(二)经查验发现货物与申报不符的,按规定程序移交缉私、法规、通关等相关部门处理。移送案件应当填写值验案件线索移送单》井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在接到移交处理反馈结果后,现场查验关员应当及时在系统中录入处理结果。
(三)对需送检货物应按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集货样,填写查验鉴定申请单并办理相关送检手续。
(四)复核发现查验记录填写不规范的,应当要求实施查验关员修改或重新填写查验记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处级领导批准,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货物实施径行查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查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十二条对无相应报关单的径行查验货物、转关运输货物、转运货物、过境货物等实施查验时,现场海关应当使用选择查验系统非报关单查验功能进行自动派单查验,并录入查验结果。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涉嫌走私违规,需要复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井经海关同意的;
(四)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布控指令下达岗位要求复验或计算机系统随机确定需要复验的;
(五)对查验程序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或查验内容不符合查验指令要求的。
(六)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查验程序办理,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字样。已经参加过查验的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第四十四条各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或机动查验小分队可以对货物实施机动查验。机动查验应按本规程规定的作业流程操作。
第四十五条查验部门或查验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海关保密规定,不得在操作中将布控指令具体内容、要求等相关信息以任何形式让管理相对人知悉。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查验人员一指海关查验关员和武警执勤官兵。
选择查验一指选择查验岗位关员根据预定式、即决式、随机布控要求细化下达查验指令,或根据选择查验于系统的提示,自主地、有选择性地下达即决式布控指令,并办理放行手续的操作过程。
查验率一指查验记录单的份数占总申报报关单份数的百分比(如深加工结转等货物不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而无法按本规程实施查验的报关单除外)。
查获一指海关在实施查验过程中发现实际进出口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需做出正常放行以外处置的情形。
查获率一指查获报关单份数占总查验报关单份数的百分比。掏箱作业一是指在实施查验前,对集装箱或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施验、解封,并对所载的进出口货物按查验指令进行监卸的过程。
机检查验一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开箱查验一是指开拆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彻底查验一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抽查一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地对确定查验的货物中的部分货物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
外形查验一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干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机动查验一指备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自行组建、或牵头临时组建的由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查验力量,对本关区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故意刁难,拖延查验,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备直属海关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程自2011年4月起实施。2007年4月23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海关查验通知书
2.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申请表
3.掏箱作业单
4.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5.查验案件线索移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