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于2019年2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可同时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详见: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丨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