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
8.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9.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