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18〕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进博会期间本市范围内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停止民用枪支弹药配售、配购(含行政审批)。11月4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等民用枪支使用单位实弹射击训练、经营活动,停止影视制作单位道具枪拍摄活动,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入库封存。
二、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运输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但涉及国计民生的剧毒化学品及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
三、剧毒化学品确因涉及国计民生或有特殊情况需要,于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在本市道口运输通行的,应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剧毒化学品使用、运输单位名单,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后,于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从14个危险物品指定道口(洋桥公安检查站、G15朱桥公安检查站、葛隆公安检查站、安亭公安检查站、G2京沪公安检查站、大盈公安检查站、西岑公安检查站、G50沪渝公安检查站、G60沪昆公安检查站、枫泾公安检查站、亭枫公安检查站、G15沪浙公安检查站、新联公安检查站、东海大桥公安检查站)通行。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道路运输,参照本条管控措施执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