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1.我司想了解关于中以互认协议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复:根据《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规定:2017年11月,中国与以色列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以色列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是海关的一般信用企业,对海关最近的行政处罚信息有质疑,应如何处理?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第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我司是新成立的企业,刚在海关办理过注册登记取得了报关资质,是否同时取得报检资质,还会核发报检资质证书吗?
答复:根据《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海关向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相关证书或者备案表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企业有需要的,可以在业务现场领取;没有领取的,不影响企业办理海关业务。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司想了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应向哪里申请办理?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50《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5.我司想了解下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50《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二)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三)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四)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五)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关税及贸易管制
1.我司已经通过了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单一窗口签约,想了解一下税费支付海关是否有时限规定?
答复:根据《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第三条规定: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的,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转为柜台支付。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准备采用汇总征税模式报关,想了解下同一份报关单能否使用两个总担保备案编号?
答复:根据《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一份报关单使用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一份报关单不可以使用两个总担保备案编号。
3.我司从韩国进口一批货物,由于保管不慎原产地证书遗失,该原产地证书正本还未使用,请问遇到此类情况,我司该怎么办?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该证书有效期内要求货物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韩国授权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副本。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日期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其有效期与正本相同。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我司是一家贸易公司,想了解下海关对未如实申报的货物并影响海关统计的如何罚款?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4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监管通关与行邮
1.听说海关将推行“预约通关”互联网模式,请问企业遇到哪些情形,可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
答复:根据《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第一条规定: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失信企业除外),遇下列情形之一,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通关手续的,可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1.国家紧急救灾救援物资、危险货物;2.鲜活、冷冻、易变质腐烂的需紧急通关的货物;3.其他经海关认可确有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海关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受理预约通关申请,企业需提前24小时提出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为8小时。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有一批进口货物准备办理直接退运手续,请问直接退运的货物还需要缴纳滞报金吗?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退运的货物,海关不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我司有一批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灾造成货物短损,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请问是否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
答复: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4.某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国外某高校捐赠的一批图书,想了解一下如何向海关办理图书进境手续?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接受境外赠送的印刷品超过100册或者音像制品超过200盘的,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加工贸易监管
1.报关行建议我司申请成为新监管模式企业,请问这种模式对于账册金额有没有限制?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2.我司进料加工手册已经结案一段时间了,现在外商认定我司出口的小部分成品未达到其要求,要求退回我司,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司还能够申请退运吗?
答复:根据《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第一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3.我司是做服装加工的企业,准备新设一本手册,其中有成衣需要使用棉制牛仔布,请问这个是否有单耗标准?
答复:你司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看《关于发布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8年第22号)中关于棉制牛仔布的单耗标准。
4.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有保税货物需要流转给外省一家综保区内企业,现在我们两家企业对商品编码认定不一致,请问这种情况一般海关怎么处理?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流转双方对同一商品的商品编码协商不一致时应按转入地海关依据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认定的商品编码确定。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