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介绍的主题,是成交价格调整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助。
我们知道,成交价格只是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基础,除成交价格本身以外,还包括调增的项目和调减的项目。在各类调增项目中,虽然不如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劳务费用那么常见,也不如特许权使用费名气那么大,但协助费用认定和分摊的难度在海关估价中始终居于前列。那我们就来看看协助的“前世今生”。
一、协助的定义
海关估价意义上的协助,是指当买方从卖方处进口货物时,为了协助卖方生产进口货物或协助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提供给卖方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说到这里很多同学要问了:既然我们是把原材料免费提供给卖方用于生产的,都是国内采购的,那为什么还要把这些国内采购的货物的价值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再征一次进口环节税呢?估价实践中,确实也有很多企业对此表示不解。
其实,与其他估价规定相同,对协助的估价原则同样援引自中国海关对《WTO估价协定》的国内立法转化。换而言之,对协助的认定是WTO成员国共同遵循的估价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海关估价针对的是每票进口货物,其目的是确定每个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在这一成交价格中,应当包含生产和销售该货物的所有成本和费用。然而在存在上述协助的情况下,由于进口货物的部分材料、耗材、工具或设计是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提供的,卖方在计算这些货物的价格时,一般不会把协助的金额计入货物的销售价格内,由此导致货物在进口时虽然包含有此类协助,但其价值并未体现在进口的申报价格中。因此,海关需对这类协助实施估价调整,把协助的价值计入到完税价格之中。
二、满足计征的条件
了解了海关为什么要对协助实施估价调整,接下来也必须要说明,并非所有商业活动中的协助都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海关估价调整对象的协助,通常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协助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必须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该协助既可以是直接提供给卖方的,也可以是提供给第三方的。
第二,该协助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如果买方是以“销售”的方式将协助提供给卖方,并收取了对应的费用,则进口货物的发票价格中通常已包含协助的价格,不应另行调整。只有在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时,海关才需按规定确定应税协助的价格。
第三,该协助的金额可以按照适当的比例分摊,即可以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将一笔完整的协助费用,分摊到每一个进口货物的价格中去。
那么另外一个问题来了:是不是所有形式的协助,都是海关估价管理的对象呢?
也不是。根据相关估价规定,只有以下四种类型的协助,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才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是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二是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三是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四是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
可见,除了上述四种类型外,其他形式的协助并不是海关估价调整的对象。
最后,用一个虚拟范例、一个小计算题,结束今天的介绍。我们只给出题目和答案哦,具体解题思路,还请大家参照相关法条去分析寻找。
题目:
买方将自行加工的零件提供给卖方,用于生产进口货物。其中零件的生产成本是100万元,提供给卖方的价格是40万元,同样零件的公开市场销售价格是120万元。则应予以估价调整的“协助”的金额时多少?
答案:100万元-40万元=60万元